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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办法(试行)-凯发手机游戏

来源: 时间:2015-01-1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根据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关于地方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9]279)、《关于为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颁发旅行卡的通知》(领函[2013]75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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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 

  第六条   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地区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  外交部领事司作为主管机关负责对省外侨办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再提交各apec经济体审批,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省外侨办受外交部领事司的委托,负责受理和初审本省企业人员(武汉市以外)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材料,武汉市外办负责本市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事项。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当地市州外侨办(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经市州外侨办(局)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后,由市州外侨办(局)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外侨办。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人员,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其主管部门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或省(市)级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并提出意见后,由其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外侨办审定。 

  第十三条 省外侨办初审合格后,为申请人出具报批公函,并经过网上申报程序报送外交部领事司复审。 

  第十四条 外交部领事司对省外侨办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批后,将申请人信息提交加入旅行卡计划的相关经济体批准并为申请人制作和颁发旅行卡。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由申请人所属企业向市州外侨办()或省直主管部门申请旅行卡,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请示(包含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企业与相关经济体经贸交往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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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旅行卡的重新申请、补发、换发和吊销 

  第十六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可重新申请、补发和换发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满时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旅行卡,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材料相同,原卡通过省外侨办退还领事司。  

  第十七条 遇下列情形之一,外交部领事司将吊销持卡人的旅行卡:  

(一)旅行卡有效期内,持卡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其所属企业认为持卡人不宜继续持用旅行卡,应向省外侨办和领事司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章 旅行卡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省外侨办负责全省企业人员申办旅行卡的管理工作,各市州外侨办(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建立旅行卡使用和管理制度,每年将旅行卡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报省外侨办。  

  第七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外侨办(局)和省直主管部门要按照外事为民、高效廉洁的要求,认真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对旅行卡申请材料和申请人资格严格进行审查把关,必要时应对企业和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认真制定并落实旅行卡保管、使用登记、资料归档等工作制度。  

  第八章  费用及其它事项 

  第二十六条  根据《apec商务旅行卡操作框架》原则及我国情,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签发的第007004007005007008号收费许可证范围,外交部领事司颁发、换发及补发apec商务旅行卡的收费数额为每人次720元人民币。省外侨办另按申办外国签证标准收取签证服务费。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41日起施行,并由省外侨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原《关于印发(湖北省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外办【200727号)、《省外办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鄂政外办【200817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国有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外办【20094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为不影响申请人在申办旅行卡期间出国旅行,省外侨办在核查申请人护照无误后退还原件,其中普通护照退还给申请人,公务普通护照退还给因公护照收缴保管单位。 
第二十八条
  外交部领事司将申请材料递交其他经济体后,各经济体反馈审核结果时间不一。申请人可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申办部分经济体的旅行卡。为方便申请人,如部分经济体已审批同意,可先行发卡。发卡后,如更多经济体陆续同意其申请,可再通过领事司申请换卡。  
第二十七条
  根据外交部(领七函[2011]232号)文件规定,各市州外侨办(局)可本着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适当收取受理旅行卡申办服务费,收费标准报所在地价格、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州外侨办(局)和省直主管部门应指导企业建立旅行卡使用和保管制度,监督企业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企业要指定一或两名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旅行卡申办专办员。企业要如实提供申请人资料,配合外侨办(局)做好旅行卡有关核查、催交和保管等工作。对在申办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骗取旅行卡的,或持卡人出走或出访滞留不归的,我们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触犯法律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出入中国国境和相关经济体边检口岸时应主动出示旅行卡和与之配套使用的有效护照。持卡人享有使用旅行卡专用通道快速通关的便利。 
第二十二条
  省外侨办将不定期对有关企业使用和保管旅行卡的情况进行抽查。如因管理不善导致旅行卡遗失、损毁或被冒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省外侨办将对相关企业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采取中止或取消其申请报批权限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如遇旅行卡遗失、破损或持卡人调离、辞职等情况,企业须及时报告省外侨办和领事司吊销相关旅行卡。省外侨办将每半年检查一次旅行卡收缴管理情况,并将有关情况报领事司。  
第二十条
  持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的企业,在制定旅行卡管理细则报市州外侨办(局)或有关部门,并向省外侨办备案后可自行管理旅行卡,企业每年须将旅行卡使用和管理情况上报有关外侨办(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国企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申办旅行卡,旅行卡和因公护照由指定的市州外侨办(局)或企业主管部门统一收回保管。因工作需要要求调用旅行卡,持卡人须按因公出国审批程序,持企业书面申请、《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向所属外侨办(局)申请调用,持卡人应在回国后7日内将所持因公护照和旅行卡交还有关外侨办(局)。  
(四)领事司认定的其它不符合继续持卡的情形。 
(三)持卡人不遵守旅行卡的管理办法。  
(二)持卡人资信出现不良变化或涉及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等,不再符合持卡人所具备的资格。  
(三)因遗失或更换护照情况,应通过省外侨办向领事司申请换卡,附新护照复印件,原卡退领事司,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 
(二)遇旅行卡不慎损毁或遗失,应通过省外侨办向领事司致函说明情况并申请补办,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程序与初次申请时相同。  
十二)提交申请人白底彩色小二寸纸质照片近照1张及电子版照片(550×733像素)。 
(十一)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1份(申请表格可在省外侨办网站上下载),申请人须用黑色硬笔签名,手写签名笔划居中不得出框;  
(十)申请人有效公务普通护照(国企人员持用)或普通护照(其他属性企业人员持用)原件及复印件1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4年,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九)申请人个人简历;  
(八)企业为申请人交纳社保清单原件(社保局开具); 
(七)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六)企业纳税证明(由税务或统计部门出具的原件);  
(五)进出口贸易额证明(由海关出具的原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后加盖企业公章);  
第九条   外省籍人员在本省该企业工作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普通护照或普通护照,无犯罪记录或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七条
   所属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且诚信好、外向型依存度高。  
第五条   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外侨办)受外交部委托,负责归口管理本省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工作,包括政策指导、业务管理和检查监督等。省外侨办授权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外侨办(局)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申办旅行卡的归口管理工作。 
组织21个经济体均已加入旅行卡计划,其中美国、加拿大为过渡成员,不受理外方旅行卡申请亦不为本国公民申办旅行卡。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apec商务旅行卡。  
第四条  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是亚太经合组织为促进区域内经贸和投资合作、便利商务人员往来所创立的特殊旅行证件,载有3年多次有效签证。持卡人凭旅行卡和有效护照可入出相关经济体,每次可停留二个月并享受快速通关便利。  
第三条
  apec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英文名称的首字母缩写,全称是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目前apec组织共有21个经济体:中国、中国香港、中国台北、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新加坡、泰国、 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布亚新几内亚、智利、秘鲁、墨西哥、俄罗斯、美国和加拿大。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本省外向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和台港澳资企业中方(大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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